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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章程
作者: 发布于:2022/6/27 16:15:33 点击量:

江苏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英文名称是Jiangsu Society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服务一加强” (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的工作定位,团结组织广大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工作者,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加强党建工作,在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党建工作小组,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是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团体的友好交往和科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及信息资料交流。参加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编辑出版科普书刊和学术论文集。

(三)组织学术研讨报告会、举办各种培训班,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举办科技新成果和新产品展览会。

(四)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对科技工作者进行再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评选青年科技优秀作文,给予适当奖励。

(八)对有突出贡献的本团体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已在江苏省从事本学科工作者;

3. 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3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4. 中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5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5. 部分在校大学生优秀者,高校在读高年级优秀本科生;

6. 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专职业务干部。

(二)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凡与本会专业相关,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与本会联系并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均可向本会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单位依据本会章程规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4.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 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权利

1.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 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活动信息;

3. 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 可邀请本会优先协助举办各种科技培训班;

5.有权向本会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  积极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关心我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事业的发展和学术工作;

5.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承办的工作;

3.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至少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时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荣誉理事,荣誉理事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曾担任学会负责人职务、在本学会工作四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最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聘任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626日第十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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